首页 > 文件通知 >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件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3-04 16:35打印字号: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建房字〔2021〕37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
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汶上县住房保障中心: 
近期,个别房地产开发项目逃避资金监管,抵顶工程款材料款等方式违规出让商品房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群众权益。为进一步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监管账户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专项用于收存全部售(购)房款(含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品住宅全装修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二、严禁无证预收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前,不得直接出售或以认购、认筹、预定、排号、售卡、入会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会员费等费用不得以抵顶工程款材料款等方式违规出让商品房严禁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存预售资金,体外循环逃避资金监管。
三、规范信息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商品房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信息;张贴购房支付提示牌,标注“为保证专款专用,维护买卖双方权益,请预购人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预售许可登记的预售款专用账户”的提示信息
四、加强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制定完善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尽快实现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和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的即时对接,及时检查合同网签备案情况,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后及时备案,实现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
五、做好工作衔接。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与行政审批部门沟通配合、审管衔接,及时获取预售许可审批结果和项目相关信息,确保数据即时共享,形成监管闭环,从源头上杜绝无证预收房款、预售资金体外循环等逃避预售资金监管违法违规行为;要监督各监管银行按照监管规定履行监管协议,对进入专用账户的预售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定期向当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监管部门报送监管账户收支情况。
六、严厉打击逃避监管行为。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列入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的重要事项,切实把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作为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城市主体责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证预收房款、未将全部售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等体外循环逃避资金监管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预售资金,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提高预售资金留存比例。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26
上一篇:关于对主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企业实施分档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济建建字〔2021〕21号 济宁市新建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暨先验房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