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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持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市政府)

时间:2022-03-04 15:56打印字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济政办字〔2021〕35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保持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要求,继续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21〕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不动摇。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房住不炒”要求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检验,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坚决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决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要求,切实解决好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机炒房,稳定市场预期,确保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参与)
、保障土地市场供需平衡。本着“增加总量、控制热点、均衡供地”的原则,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规模,保障土地市场供需适度。改善土地供应节奏,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合理安排商业和住宅用地结构,适度降低商业用地比例,土地供应要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区在年度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一般不低于10%。加强重点片区、重要节点区域用地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参与)
、加强用地出让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及时对外公布住宅用地信息,禁止设置限制性、排他性出让条件。严格土地招拍挂程序,在土地公开出让前,做好住宅用地市场监测、分析研判,对可能产生地价新高或溢价率过高情形的,做好异常交易预案;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对新建商品房推广“交房即办证”制度。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严厉整治囤地惜建行为,督促开发企业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加快商品房项目建设和上市节奏,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及时通过政府信息平台对外公布住宅用地信息,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全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参与)
、严格落实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住宅用地购地主体和资金来源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对经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建立有效清退机制,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等政策要求,将新增贷款中房地产贷款占比控制在合理水平,严禁向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贷款,加强贷款三查、信贷资金流向监控和内部管理,合法合规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定期开展保险、信托等各类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专项清查行动,严防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严肃查处保险、信托等各类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参与)
、严格执行差别化税收信贷政策。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税收、信贷政策,加强住房贷款审慎管理,对购房首付资金来源加大核查力度,严厉打击炒房行为。指导商业银行严格控制住房贷款投放节奏和增速,防止突击放贷。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提请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加点下限。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抑制投资投机购房需求。(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济宁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参与)
六、严格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网签合同变更及撤销程序,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网签变更、撤销手续。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管理,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全覆盖。严控投资投机性购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在建楼盘达到预售条件的,及时办理预售许可;已办理预售许可的,严格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交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包含商品住房预售价格,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并公示。要及时调整商品房预售条件,有条件的县可探索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实施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制度,在商品房销售场明示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开发企业资质等证照,以及房产测绘成果、《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公示的信息内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禁止以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购房款等款项。商品房所有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纳入监管账户。制定商品房销售流程规范化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销售行为和销售现场监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加强商品房交付监管。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交付使用,未通过综合验收备案的严禁交付。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行为,逐步推广“交房先验房”制度,未经购房人查验,不得交付使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保安全和工期的前提下,主动通过工地开放日等形式,邀请购房人提前查验商品房。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加强售后服务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售后服务机构设置和工作流程,积极发挥咨询、投诉受理、沟通协调等作用,从根源上有效降低、化解信访投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规范房地产经营秩序。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定期报送项目手册等制度。严格实行预测绘和实测绘审核制度,实测建筑面积超过购房合同约定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一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严格落实省、市房地产领域信用评价办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和定期通报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开发企业信用监管制度,对评定为C级、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个人,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禁止参加新的土地招拍挂出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参与)
、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加大对违规预售、捂盘惜售、虚假宣传、捆绑销售、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集中力量解决延期交房、延期办证、停工烂尾等历史遗留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回应社会关切。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济宁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委网信办等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十一、提升房地产品质。加强培训指导,指导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做优做强,加快推动品质项目创建推广,组织开展诚信企业评选等活动,宣传推介行业优秀标杆企业。全面推广绿色建筑,加快发展省地节能环保的“百年住宅”,鼓励高端、支持中端、限制低端,推进建筑(住宅)产业现代化,加快“六恒地产”、“被动式超低能耗住宅”建设。加快住宅产品转型升级,积极发展跨界地产,引导企业向“产业+”“地产+”“金融+”“互联网+”等方面转型升级。提高住房设计和建造水平,打造一批高端品质绿色智慧型社区。大力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功能完善、绿色宜居、健康安全的高品质住房,积极争创“广厦奖”,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健全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重点围绕房价、需求结构和市场供应变化情况,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准确研判房地产市场走势,进一步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及时公开房地产市场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积极对上沟通协调,确保上报数据客观准确,真实反映市场发展实际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参与)
、完善住房租赁体系。将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范围覆盖至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公共服务行业新就业无房职工。完善长租房政策,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建立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强化信用约束,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住房租赁市场监管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参与)
、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大力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支持非住宅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快在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发放过渡期安置费用,让回迁群众早日入住。加大老旧小区改造力度,实现住房更新、设施完善,多渠道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环境质量,有效提升市民居住品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严格落实稳定房地产城市主体责任。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成员的济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全面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各县作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完善工作机制,尽快制定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严格落实好城市主体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强化舆论宣传引导。综合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公开曝光典型违法违规违纪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正确解读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合理住房消费,防止虚假信息和不实猜测误导群众。对捏造信息、虚假报道等扰乱市场秩序、散布不实信息误导市场预期的行为要加大查处打击力度,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稳定的市场预期,确保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参与)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济宁军分区。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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