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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时间:2022-03-04 16:28打印字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售
资金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太白湖区建设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汶上县住房保障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
严格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规范合同内容,加强合同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使用主管部门提供的合同示范文本,经与买受人协商一致,对示范文本条款未明确的其它事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制作网签合同模板,示范文本中拟定的附件(含附加条款)均应随主合同模板一并上传。
二、规范商品房网签备案流程
(一)合同网签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通过济宁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合同并打印,双方签字确认。
(二)资金收存环节。商品房销售时,应当将买受人购房价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缴存应在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
(三)合同备案环节。开发企业应自网签之日起30日内,扫描上传合同签章页至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加强预售资金监督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直接用于收存全部购房款,不得另行使用其他账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应当将买受人交纳的全部房价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包括一次性购房款、分期付款、首付款和按揭贷款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买受人支付的房价款。
(三)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给贷款银行,用于划转购房按揭贷款。
新开工房地产开发项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严格执行《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规定,按照节点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支付给项目建设相关施工单位。
(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项目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张贴购房支付提示牌,标注“为保证专款专用,维护买卖双方权益,请预购人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预售许可登记的预售款专用账户”的提示信息。
、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定期检查合同网签备案情况,督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及时备案,按照有关规定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经查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全部售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及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重点监管,由房产交易部门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对于违法违规情节较重、不及时整改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11


 
 
 
 
 
 
 
 
 
 
 
 
 
 
 
 
 
 
 
信息公开属性:此件依申请公开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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